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首页 >> 朋来案例 >> 本所接受北京天马起重吊索具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促使武汉南华黄冈江北造船有限公司同意还款

本所接受北京天马起重吊索具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促使武汉南华黄冈江北造船有限公司同意还款

发布时间:2014-08-05 9:27:06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北京天马起重吊索具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促使武汉南华黄冈江北造船有限公司同意还款
  2014年4月21日,本所接受北京天马起重吊索具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指派副主任孙志军先生、律师余斐先生代理其诉武汉南华黄冈江北造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4年4月23日,北京天马起重吊索具有限责任公司向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2014年6月27日,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孙志军先生出庭并当庭提交《代理词》,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和解协议。
  2014年7月1日,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鄂黄州民初字第00736号《民事调解书》 :……一、由被告武汉南华黄冈江北造船有限公司在2014年9月30日前向原告北京天马起重吊索具有限责任公司偿清货款123200元。二、原告北京天马起重吊索具有限责任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审判员卢丽娟 书记员陈妍……
  2014年7月22日,孙志军先生收到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305585717171.cn/wenshu.asp?id=30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