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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徐某委托,请求判令龚某与其离婚获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14-11-14 13:07:30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徐某委托,请求判令龚某与其离婚获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支持
  2014年2月28日,本所接受徐某委托,指派律师隆万花女士、律师林家辉先生代理其诉龚某离婚纠纷案。
  2014年3月4日,徐某向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起诉。
  2014年4月24日,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隆万花女士、林家辉先生出庭。
  2014年5月14日,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隆万花女士、林家辉先生出庭。
  2014年7月28日,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隆万花女士、林家辉先生出庭并当庭提交《代理词》。
  2014年8月26日,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0375号《民事判决书》:……一、准予原告徐某与被告龚某离婚。二、子龚某某由原、被告轮流抚养至龚某某独立生活时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次年八月十九日止子龚某某随原告徐某一起共同生活,此后以一年为周期,从每年八月二十日起由被告、原告轮流抚养,抚养费由与龚某某一起生活的一方负担。三、未随龚某某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龚某某享有探视权,每月二次,探视时间、地点由原、被告双方协商确定。四、原告的婚前财产:博世牌洗衣机一台、博世牌冰箱一台,西门子牌热水器一台,美的空调一台,TCL牌液晶电视机一台归原告徐某所有;被告的婚前财产:组合家具一套、沙发一组、书柜三组、书桌一张归被告龚某所有。被告婚前购买的常青花园××小区××栋×单元×××室房屋归被告龚某所有,被告龚某支付给原告徐某房屋补偿款10万元,于被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五、婚后财产:婚后购买的东西湖区常青花园×号地块×区商品房第××幢×单元×层×号房屋归被告龚某所有,被告龚某支付原告徐某房屋补偿款20万元,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该房屋剩余的银行贷款由被告龚某负责偿还。六、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审判员龚静 书记员胡琼……
  2014年8月29日,徐某到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313785717171.cn/wenshu.asp?id=3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