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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沈金某委托,促使沈钧某同意支付抚养费

发布时间:2015-04-30 9:03:24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沈金某委托,促使沈钧某同意支付抚养费
  2014年10月28日,本所接受沈金某委托,指派律师姚秀秀小姐、律师隆万花女士代理其诉沈钧某抚养费纠纷案。
  2014年10月30日,沈金某向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起诉。
  2014年11月17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姚秀秀小姐、隆万花女士出庭并当庭提交《代理词》。
  2015年3月11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当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1380号《民事调解书》:……一、被告沈钧某于2015年3月11日向原告沈金某支付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期间的抚养费共计人民币8500元;二、被告沈钧某自2015年4月起每月10日前向原告沈金某按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至原告沈金某独立生活之日止……代理审判员宋艳丽 书记员陈俊峰……当日,双方当事人到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321785717171.cn/wenshu.asp?id=3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