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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贺宝某、某田、某青委托,请求判令某进祥、张某某偿还借款并承担违约金获天门市人民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15-08-26 18:59:21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贺宝某、某田、某青委托,请求判令某进祥、张某某偿还借款并承担违约金获天门市人民法院支持
  2015年6月10日,本所接受贺宝某、某田、某青委托,指派律师江秀琴小姐代理其诉某进祥、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2015年6月12日,贺宝某、某田、某青向天门市人民法院起诉,同时向天门市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2015年7月22日,天门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江秀琴小姐出庭。
  2015年7月30日,天门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鄂天门民二初字第0020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某进祥、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贺宝某、某田、某青借款本金210000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31500元,合计241500元;二、驳回原告贺宝某、某田、某青的其他诉讼请求……审判长廖志方 审判员樊柏芳 人民陪审员甘贤操 书记员李泽天……
  2015年8月14日,贺宝某、某田、某青到天门市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329085717171.cn/wenshu.asp?id=32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