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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曾某委托,请求解除武汉东湖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其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退还购房款、支付违约金获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15-09-28 11:56:09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曾某委托,请求解除武汉东湖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其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退还购房款、支付违约金获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支持
  2015年1月15日,本所接受曾某委托,指派副主任孙志军先生、律师何盛先生代理其诉武汉东湖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2015年2月11日,曾某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
  2015年3月25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孙志军先生、何盛先生出庭并当庭提交《代理词》。
  2015年5月28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孙志军先生、何盛先生出庭。
  2015年7月22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252号《民事判决书》……一、解除原告曾某与被告武汉东湖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9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被告武汉东湖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曾某返还购房款650008元;三、被告武汉东湖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曾某支付违约金(以650008元为本金,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从2011年12月30日起计算至被告武汉东湖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本判决确定的付款期限返还650008元之日止);四、驳回原告曾某其他诉讼请求……代理审判员吴边 书记员向婷……
  2015年8月19日,何盛先生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330785717171.cn/wenshu.asp?id=3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