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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贾某某委托,促使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仅判其判处拘役四个月

发布时间:2016-02-22 13:07:24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贾某某委托,促使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仅判其判处拘役四个月
  2015年9月23日,本所接受贾某某之妻邓某某委托,指派律师张瑞华女士、律师盛廷凤女士担任贾某某的辩护人。
  2015年9月25日,张瑞华女士、盛廷凤女士到武汉市东西湖区看守所会见贾某某。当日,张瑞华女士、盛廷凤女士到武汉市公安机东西湖区分局金银湖派出所了解案情。
  2015年9月28日,张瑞华女士向武汉市公安机东西湖区分局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
  2015年11月3日,张瑞华女士到武汉市东西湖区看守所会见贾某某。
  2015年11月5日,张瑞华女士到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阅卷。当日,张瑞华女士到武汉市东西湖区看守所会见贾某某。
  2015年11月19日,张瑞华女士、盛廷凤女士到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阅卷。
  2015年11月23日,张瑞华女士到武汉市东西湖区看守所会见贾某某。
  2015年11月30日,张瑞华女士到武汉市东西湖区看守所会见贾某某。
  2015年11月26日,张瑞华女士到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与被害人郭某某进行协商,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贾某某获得郭某某谅解。
  2015年12月2日,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张瑞华女士、盛廷凤女士出庭并当庭提交《辩护词》。
  2015年12月7日,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鄂东西湖刑初字第00515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贾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4日起至2015年12月13日止。)……审判长杨志丹 人民陪审员曾晨 人民陪审员艾全民 书记员李尧……当日,张瑞华女士到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335785717171.cn/wenshu.asp?id=3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