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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武汉金池化工有限公司委托,请求判令武汉联润建材有限公司腾退场地、支付场地占用费、将电力增容过户至其名下,驳回武汉联润建材有限公司请求赔偿损失的反诉请求获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16-04-13 14:22:01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武汉金池化工有限公司委托,请求判令武汉联润建材有限公司腾退场地、支付场地占用费、将电力增容过户至其名下,驳回武汉联润建材有限公司请求赔偿损失的反诉请求获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支持
  2015年9月9日,武汉金池化工有限公司向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起诉。
  2015年10月20日,本所接受武汉金池化工有限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张瑞华女士、律师项检先生代理其诉武汉联润建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2015年10月27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张瑞华女士、项检先生出庭。
  2015年10月29日,项检先生向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提交《代理词》。
  2015年11月2日,武汉联润建材有限公司提起反诉,其反诉请求为:一、要求依法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土地租赁《补充协议》无效。二、要求被反诉人赔偿反诉人土建工程总费用人民币二百一十万一仟五百四十元整(小写:2101540元折旧);赔偿反诉人生产设备费人民币一百二十六万元整(小写:1260000元折旧);赔偿反诉人损失人民币八十四万六仟元整(小写:846000元);赔偿反诉人电力施工费用三十五万九仟八百元整(小写:359800元),四项共计人民币四百五十七万七仟三百四十元整(小写:4577340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反诉人承担。
  2016年1月18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张瑞华女士、项检先生出庭并当庭提交《民事答辩状》。
  2016年2月22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鄂汉阳民一初字第00594号《民事判决书》:……一、原告(反诉被告)武汉金池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武汉联润建材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8日所签订的《补充协议》中关于第二块场地(7400平方米)的约定无效;二、被告(反诉原告)武汉联润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腾退位于位于武汉市汉阳区三眼桥工业园特2号原告公司院内约7000平方米场地以及双方所签《补充协议》中所涉7400平方米场地;三、被告(反诉原告)武汉联润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武汉金池化工有限公司支付本案所涉两块场地的占用费,占用费均按原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至被告(反诉原告)武汉联润建材有限公司实际腾退之日;四、被告(反诉原告)武汉联润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将电力增容过户至原告(反诉被告)武汉金池化工有限公司名下;五、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武汉金池化工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六、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武汉联润建材有限公司的其它反诉请求……审判长戴猛 人民陪审员夏添 人民陪审员李静 书记员王朝阳……
  2016年3月22日,项检先生到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342285717171.cn/wenshu.asp?id=34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