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接受贾某委托,促使杨某与其和解离婚
发布时间:2016-04-21 14:53:03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贾某委托,促使杨某与其和解离婚
2015年10月16日,本所接受贾某委托,指派副主任孙志军先生、律师盛廷凤小姐代理其诉杨某离婚纠纷案。
2015年11月15日,贾某向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2016年3月12日,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孙志军先生、盛廷凤小姐出庭并当庭提交《代理词》。
2016年3月31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当日,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鄂洪山民初字第01470号《民事调解书》:……一、原告贾某与被告杨某自愿离婚;二、原告贾某自愿放弃对位于武汉市洪山区丽岛紫薇园×座×××号房屋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的分割;登记在原告贾某名下的斯巴鲁森林人越野车一辆(车牌号为鄂A230××)归被告杨某所有,登记在原告贾某名下的宝马116轿车一辆(车牌号为鄂AJY8××)归原告贾某所有;原告贾某自愿放弃对属于双方共同财产的家具家电进行分割,被告杨某于2016年5月31日前支付原告贾某补偿款20000元;三、双方再无其他财产纠纷……审判员喻承跃 书记员唐培森……当日,双方当事人到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3440和85717171.cn/wenshu.asp?id=34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