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接受武汉市江汉区某某布匹经营部委托,请求郑某某支付货款23145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获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支持
2019年8月13日,本所接受武汉市江汉区某某布匹经营部委托,指派律师雷金翔先生、律师程景驰先生代理其诉郑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9年8月26日,武汉市江汉区某某布匹经营部向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起诉。
2019年12月18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雷金翔先生出庭。当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鄂0103民初1027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郑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市江汉区某某布匹经营部支付货款231425元;二、被告郑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市江汉区某某布匹经营部支付逾期付款损失(具体支付方式:以货款本金23142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18年12月17日起计算至货款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武汉市江汉区某某布匹经营部其他诉讼请求……审判长余雄飞 人民陪审员周成靖 人民陪审员叶家琛 书记员曾嵘……
2019年12月31日,雷金翔先生到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
85717171.cn/wenshu.asp?id=4020和
85717171.cn/wenshu.asp?id=4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