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接受武汉市某某电源有限公司委托,请求判令襄樊某某某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获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10-02-03 20:09:21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武汉市某某电源有限公司委托,请求判令襄樊某某某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获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支持
2009年6月10日,本所接受武汉市某某电源有限公司委托,指派主任刘源波先生、律师乔玉龙先生向襄樊某某某电子有限公司发送律师函催讨货款。
2009年6月15日,本所向襄樊某某某电子有限公司发送《请立即支付拖欠武汉市某某电源有限公司货款的律师函》。
因襄樊某某某电子有限公司在上述律师函指定期限内置之不理,2009年7月15日,本所接受武汉市某某电源有限公司委托,指派律师陈哲先生代理其诉襄樊某某某电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2009年8月11日,武汉市某某电源有限公司向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起诉,同时向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因襄樊某某某电子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移送到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武汉市某某电源有限公司上诉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由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管辖。详见:85717171.cn/anli.asp?id=1694。
2009年11月27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律师陈哲先生出庭。
2009年12月1日,律师陈哲先生向法庭提交《代理词》。
2010年1月12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阳民三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襄樊某某某电子有限公司向原告武汉市某某电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920元;二、被告襄樊某某某电子有限公司向原告武汉市某某电源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12920元为标的,按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自2008年2月20日起至本判决书生效之日止计付。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审判员乐群桥 书记员胡飞……
2010年1月13日,律师陈哲先生到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1662、85717171.cn/wenshu.asp?id=1664、85717171.cn/wenshu.asp?id=1680、85717171.cn/wenshu.asp?id=1681和85717171.cn/wenshu.asp?id=1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