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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王某某委托,促使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汉分局返还太阳能热水器支架

发布时间:2010-02-03 20:10:54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王某某委托,促使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汉分局返还太阳能热水器支架
  2009年10月29日
,本所接受王某某委托,指派律师乔玉龙先生、律师陈哲先生代理其不服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汉分局于2009年10月19日作出的汉工商处字[2009]第4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案。
  2009年11月3日,律师乔玉龙先生向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和《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书》,并初步阐明观点。
  2009年11月5日,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受理。
  2009年11月24日,律师乔玉龙先生到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汉分局提交的《答复书》并复印其提交的证据材料。
  2009年12月2日,律师乔玉龙先生向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代理词》,并详细阐明意见,同时建议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双方调解并提供调解基本思路。
  2009年12月31日,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知延期审理,并下达《延期审理通知书》。
  2010年1月13日,律师乔玉龙先生陪同王某某与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汉分局在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达成《和解协议》。当日,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汉分局返还王某某136台太阳能热水器支架,王某某逐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
  2010年1月21日,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达武工商复字(2009)89号《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2010年1月25 日,律师乔玉龙先生到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169785717171.cn/wenshu.asp?id=170385717171.cn/wenshu.asp?id=172385717171.cn/wenshu.asp?id=17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