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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张某某委托,请求判令武汉宝利金商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租金获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12-09-04 14:27:33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张某某委托,请求判令武汉宝利金商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租金获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支持
  2012年3月19日,本所接受张某某委托,指派律师张科科先生、律师陈鹏程先生代理其诉武汉宝利金商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武汉曼哈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2012年4月13日,张某某向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起诉。
  2012年5月7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律师张科科先生、律师陈鹏程先生出庭。
  2012年6月7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律师张科科先生、律师陈鹏程先生出庭。
  2012年6月18日,律师陈鹏程先生向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递交《代理词》。
  2012年7月12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81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武汉宝利金商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某某两季度房屋租金47373.6元。二、被告武汉宝利金商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某某合同保证金23686.8元。三、被告武汉宝利金商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某某水电押金500元。四、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审判员黄东 书记员陈芳……
  2012年7月12日,律师陈鹏程先生到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252185717171.cn/wenshu.asp?id=252685717171.cn/wenshu.asp?id=2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