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接受陈某某委托,促使汪某某与其和解
发布时间:2013-05-15 10:46:02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陈某某委托,促使汪某某与其和解
2012年8月29日,汪某某向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起诉,其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36500元及利息9344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012年9月27日,本所接受陈某某委托,指派律师唐飞先生、律师吕群山先生代理其与汪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2年10月8日,律师吕群山先生向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2012年10月12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鄂硚口商民字第01042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被告陈某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审判员龙炜 书记员周虹……
2012年10月30日,陈某某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2012年10月8日,律师吕群山先生向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2012年11月20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鄂武汉中立终字第00344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审判长王景平 审判员殷宪法 代理审判员田芳 书记员沙朋……
2012年12月3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律师吕群山先生出庭。
2012年12月13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鄂硚口商民初字第01040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汪某某人民币36500元……审判员龙炜 书记员周虹 速录员郑莉……
2013年1月4日,陈某某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2013年4月2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律师吕群山先生出庭。
2013年4月19,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当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344号《民事判决书》:……一、陈某某于签收调解书之日一次性支付汪某某20000元;二、汪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审判长李文 审判员潘捷 代理审判员叶欣 书记员万芳……
2013年4月27日,双方当事人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2748、85717171.cn/wenshu.asp?id=2750和85717171.cn/wenshu.asp?id=2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