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接受陈永某、万某某、陈某委托,促使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刘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发布时间:2013-11-12 11:18:09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陈永某、万某某、陈某委托,促使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刘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2年12月8日,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刑事拘留刘某某。
2012年12月17日,本所接受陈永某、万某某、陈某委托,指派律师吕群山先生、律师雷素琴女士代理本案。
2012年12月18日,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逮捕刘某某。
2013年12月27日,律师雷素琴女士到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向主办警官了解案情。
2013年12月29日,律师雷素琴女士到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向主办警官了解案情。
2013年2月20日,律师雷素琴女士到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与主办检察官沟通本案的定罪及量刑意见。
2013年2月22日,律师雷素琴女士到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与主办检察官沟通本案的定罪及量刑意见。
2013年3月20日,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对刘某某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3年3月27日,律师雷素琴女士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2013年4月3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律师吕群山先生、律师雷素琴女士出庭。
2013年4月8日,律师雷素琴女士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审法官沟通附带民事赔偿及定罪量刑意见。
2013年4月9日,律师雷素琴女士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代理词》。
2013年4月16日,律师雷素琴女士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量刑意见书》。
2013年5月31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鄂武汉中刑初字第000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刘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永某、万某某、陈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5625元(已交纳至本院)……审判长胡祥新 审判员付鲜莉 代理审判员胡海林 书记员章彬……
2013年6月7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律师雷素琴女士出庭并签收上述文书。
2013年6月8日,刘某某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2013年6月14日,陈永某、万某某、陈某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2013年8月30日,律师雷素琴女士前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主审法官沟通附带民事赔偿及定罪量刑意见。
2013年9月6日,律师雷素琴女士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代理词》,并再次与主审法官沟通附带民事赔偿及定罪量刑意见。
2013年9月17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鄂刑一终字第0010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人刘某某及上诉人陈永某、万某某、陈某的上诉,全案维持原判……审判长黄琦雯 审判员周卫娅 审判员绳万勋 书记员王林……
2013年10月25日,律师雷素琴女士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2835、85717171.cn/wenshu.asp?id=2838、85717171.cn/wenshu.asp?id=2844和85717171.cn/wenshu.asp?id=2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