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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王某某委托,请求撤销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13-12-27 14:09:19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王某某委托,请求撤销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支持
  2012年5月28日,本所接受王某某委托,指派律师赵欣先生、律师张雪纯代理其诉武汉小山城餐饮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当日,王某某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人民法院起诉。
  2012年7月29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律师赵欣先生、律师张雪纯小姐出庭。
  2012年7月30日,律师赵欣先生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代理词》。
  2012年11月26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2173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审判长魏兰 代理审判员赵千喜 人民陪审员郭志 书记员张莉……
  2012年12月8日,王某某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2013年5月7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律师赵欣先生、律师张雪纯小姐出庭。
  2013年10月15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鄂民三终字第00145号《民事判决书》:……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2173号民事判决;二、武汉市小山城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制造侵犯王某某享有的专利号为ZL200930205735.8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拆除侵犯王某某享有的专利号为ZL200930205735.8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三、武汉市小山城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内十日内赔偿王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四、武汉市小山城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王某某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人民币15000元;五、驳回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审判长徐翠 代理审判员秦小双 代理审判员童海超 书记员叶宇…….
  2013年10月21日,律师赵欣先生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288585717171.cn/wenshu.asp?id=288985717171.cn/wenshu.asp?id=2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