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接受陈某某委托,促使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同意赔偿损失
发布时间:2014-01-15 10:18:11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陈某某委托,促使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同意赔偿损失
2013年8月27日,本所接受陈某某委托,指派律师雷素琴女士、律师林家辉先生代理其诉马某、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
2013年9月2日,陈某某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
2013年12月20日,陈某某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交《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
2013年12月27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雷素琴女士、林家辉先生出庭,各方当事人当庭达成和解协议。
2014年1月3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832号《民事调解书》:……一、经各方当事人确认,原告陈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损失为:医药费145083.03元(其中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垫付了10000元医疗费)、后期治疗费2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15元、营养费615元、残疾赔偿金145880元、护理费6890元、误工费17179.95元、被抚养人生活费81851.76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抚慰金8000元、财产损失13380元(其中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承担11330元,被告马某承担1025元),共计440494.74元(含马某先行垫付的90000元现金);二、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272968.22元,扣除先行垫付的10000元,还应承担262968.22元,其中向原告陈某某赔付189401.52元,向被告马某返还支付73566.70元;前述款项于2014年1月27日前付清;三、原告陈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审判员蔡丽红 书记员梅虎……
2014年1月13日,各方当事人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2914、85717171.cn/wenshu.asp?id=2917和85717171.cn/wenshu.asp?id=2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