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接受张某委托,请求维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及财产分割部分获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11-09-06 11:39:20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张某委托,请求维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及财产分割部分获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
2011年4月11日,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青钢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一、准予原告鲍某与被告张某离婚;二、原、被告的婚生女张某某由原告鲍某直接抚养,被告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668元(自本判决生效次月起至其独立生活时止);三、原、被告婚后共同所有的上海大众SVW7164USI(鄂AVH9××)轿车一辆归原告鲍某所有,原告鲍某给予被告张某相应补偿42499元;被告张某领取的出国收入53175.45元,应分给原告鲍某26587.73元。前述给付内容,原、被告双方均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审判长朱红 审判员卫群 人民陪审员孙明霞 书记员夏凯……详见:85717171.cn/anli.asp?id=2122。
2011年5月6日,鲍某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当日,本所接受张某委托,指派律师乔玉龙先生、律师张雪纯小姐代理本案的二审。
2011年5月8日,张某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2011年6月9日,主审法官就本案调查双方当事人,律师乔玉龙先生、律师张雪纯小姐参加。
2011年6月11日,律师张雪纯小姐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代理词》。
2011年8月3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武民终字第553号《民事判决书》:……一、维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2010)青钢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第一、第三项及案件受理费的负担;二、变更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2010)青钢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婚生女张某某由张某抚养,鲍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900元至张某某独立生活时止……审判员申斌 审判员陈继红 代理审判员巴雷 书记员黄浩……
2011年8月10日,张某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2128、85717171.cn/wenshu.asp?id=2150和85717171.cn/wenshu.asp?id=2158。